(2015)管民二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丰诉被告刘彦军、魏俊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丰,刘彦军,魏俊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078号原告田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迎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军,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魏俊英,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田丰诉被告刘彦军、魏俊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丰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田丰负担。审 判 长 王贯一人民陪审员 肖建设人民陪审员 赵毅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