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9号。负责人徐新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霖,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理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路54号。负责人闵福鸿,该清算组组长。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金湖县华泰纺织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该案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吴淮清执行员 孙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