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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卢仕良诉林灿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仕良,林灿辉,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73号原告卢仕良,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东县。委托代理人曾娜,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林灿辉,男,汉族,1975年7月7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定县。第三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卢仕良诉被告林灿辉及第三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灿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现无法就法院管辖事宜协商一致,故应按合同约定由深圳市龙岗区法���对此案管辖。因此被告林灿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灿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林灿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