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振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振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24号罪犯杨振宇,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淮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2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2012年1月10日,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杨振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4次,共计7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振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唐红��代理审判员 胡 玉 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 梦 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