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西津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被执行人陕西西津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鹤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1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拒绝劳动监察,未按照申请人限期改正指令书(市人社监令字(2014)443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万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市人社罚字(201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