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思永林诉芒市人民政府、芒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永林,芒市人民政府,芒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芒行初字第10号原告思永林,男,傣族,1952年4月24日出生,芒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原芒市塑料一厂下岗职工。被告芒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市市长。被告芒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恩龙,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永林诉被告芒市人民政府和芒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芒国用(2012)第00010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对争议的土地界限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思永林承担(已付)。审判长 刘宏芸审判员 杨秋蓉审判员 易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瑞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