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万佑铭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佑铭,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万佑铭。被告张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佑铭与被告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佑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佑铭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佑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佑铭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胜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