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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万佑铭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佑铭,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万佑铭。被告张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佑铭与被告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佑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佑铭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佑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佑铭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胜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