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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汪新得与林守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新得,林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汪新得,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林守华,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新得与被执行人林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守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汪新得支付现金803088.30元,被执行人林守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新得现金1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汪新得与被执行人林守华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03088.30元,尚未支付793088.30元。如被执行人林守华不按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