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35号罪犯张淼,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被告人张淼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张淼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张淼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淼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2分,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8.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淼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减刑时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淼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