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家妍诉张玲、窦东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妍,张玲,窦东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妍。被执行人张玲。被执行人窦东娅。徐家妍诉张玲、窦东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家妍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告窦东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窦东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张玲追偿。张玲、窦东娅均未履行生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家妍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柏林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青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