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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修伍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修伍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074号罪犯王修伍,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宿豫刑初字第03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修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苏彭狱假建字第3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修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20000元已执行,违法所得77000元已上缴。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修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20000已缴纳,违法所得77000元已缴纳。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王修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修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