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胡某,女。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