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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胡某,女。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