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付远旭与被申请人周小基,周仲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远旭,周小基,周仲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付远旭,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小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仲权,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4年4月2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在河源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小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PEE6**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人付远旭与被执行人周小基、周仲权达成了和解,终结对周小基、周仲权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小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PEE6**长城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书 记 员 赖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