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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付树能与董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树能,董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付树能,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何建军,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冬明,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树能与被告董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2日,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付树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树能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树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付树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