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晓青与赵化冰、糜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晓青,赵化冰,糜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青。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化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糜雪飞。上诉人蒋晓青及上诉人赵化冰因与被上诉人糜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仪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晓青及上诉人赵化冰在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两上诉人亦未能缴纳。因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费义务,且上诉人赵化冰身患××的缓缴事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范畴,故应视为两上诉人均放弃了上诉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晓青、赵化冰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