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九根申请任佳亮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九根,任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陈九根,男,1955年12月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任佳亮,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陈九根诉任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任佳亮有房产,工资,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佳亮的工资收入31万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佳亮在银行的存款31万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任佳亮价值相当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审判员 金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