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高军军、陈丹丹、武汉市蔡甸区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高军军,陈丹丹,武汉市蔡甸区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责人董国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军军。被告陈丹丹。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80号。法定代表人黄连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诉被告高军军、陈丹丹、武汉市蔡甸区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偿还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佩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