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一申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纵某甲、宿某与宿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申字第000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纵某甲,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纵某乙,居民。纵某甲与宿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就财产分割部分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纵某甲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该案诉争房产是纵某甲父亲纵丰银为其结婚而建的房屋,系其婚前财产;2、(2014)萧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诉争房产事��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在再审审查期间,纵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撤回再审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纵某甲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纵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九霄审判员 翟晓昆审判员 吕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