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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成峰因与李长兴、许领群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峰,李长兴,许领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峰,男。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兴,男。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跃芹,女。第三人许领群,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官厂乡刘固村。上诉人杨成峰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兴、第三人许领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成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