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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三环机械厂与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三环机械厂,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21号原告:沈阳三环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负责人:曹光斗。委托代理人:朱学素,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法定代表人:王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三环机械厂诉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版本分为两种,其一,合同约定履行地为苏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荣国丰审 判 员  赵忠顺人民陪审员  林 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长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