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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飞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北碚区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北碚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飞,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5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北碚区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星路***号。负责人不详。原告王飞诉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北碚区大队撤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飞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审员刘昌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