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知)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于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知)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辩护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刘民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于某时任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尔益地公司)副总经理,以该公司为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斯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商的��义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公司)洽谈LED照明器具及相关装置的供货项目,并介绍雪榕公司人员至凯乐斯公司考察。2014年6月至9月,爱尔益地公司与雪榕公司及其子公司订立产品供货协议三份,合同金额分别为225820元、274308.40元、19224元。被告人于某在未经“MOD”注册商标权利人凯乐斯公司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联系了广东省中山市聚明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明星公司)代为生产、采购LED照明器具及相关装置,并让聚明星公司在相关电源装置上贴上“MOD”标识后直接发货与雪榕公司及其子公司。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于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盖某、丁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产品供货合同、MOD内销产品发货单、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行电子回单、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物品照片等(以上为雪榕公司方提供),证人冉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上为聚明星公司方提供),证人伍某某、董某的证言、凯乐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资料、送检报告、关于灯带与电源配套使用说明等(以上为凯乐斯公司方提供),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产品供货合同、采购合同等(以上为爱尔益地公司方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自愿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某系初犯,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心悔过,主动认罪;被告人于某系公司销售人员,不会因假冒注册商标获得额外利益,主观恶意较小。综上提出可以对被告人于某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案情,被告人于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均予以采纳,并在量刑中一并考量。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贴有标识部分)予以没收。被告人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