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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