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