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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建斌、陈丽娟等与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斌,陈丽娟,付英,傅华,吴思良,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8号申请人:赵建斌,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陈丽娟,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付英,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人:傅华,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人:吴思良,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申庆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碧涛花园C3幢首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3044199-1。法定代表人:房智明。本院在统筹执行被申请人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村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即申请执行人)赵建斌、陈丽娟、付英、傅华、吴思良分别于2015年3月9日、3月12日、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中山村田公司欠其逾期办证费用、逾期办证违约金、不当得利款、垫付诉讼费等累计595455.11元及延期支付债务利息至今不能清偿、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对中山村田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中山村田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分别为房智明(占股比例80%)、王萍(占股比例20%),房智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目前中山村田公司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房智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立案侦查,且在逃,其他股东也无法联系。经本院(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确定,中山村田公司向吴思良返还不当得利430890元及2008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未含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3882元。经本院(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481、482号民事判决确定,中山村田公司为赵建斌、陈丽娟碧涛花园第七期18幢20卡、21卡商铺的房产证以及向其支付两案逾期办证违约金共3452元(未含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678元。经本院(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确定,中山村田公司向付英返还办证费用18000元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924.64元(未含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49元。经本院(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确定,中山村田公司向傅华返还办证费用6500元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625.94元(未含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5元。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吴思良、赵建斌、陈丽娟、付英、傅华、申请,本院分别立案执行。以上申请执行的标的合共469126.58元(吴思良部分未计算2008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其他均未含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截止2015年1月8日,本院统筹执行以中山村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共有65件,申请执行标的累计26422375元(未全部计算相关利息及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执行到位现金9178941.62元,因案外人提出异议待处置房屋一间(现代花园5幢1门1001房,面积99.95平方米),经调查暂未发现中山村田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部门告知,赵建斌、陈丽娟、付英、傅华、吴思良以中山村田公司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为由同意对中山村田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遂作出执行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5年7月10日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通知了中山村田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另根据以中山村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附档资料显示,中山村田公司先后开发碧涛花园、现代花园等多个楼盘,并已出售。期间,中山村田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债以及欠缴税费等原因无法完善项目验收及办证手续,导致大部分小业主不能办理所购房的产权证,曾一度出现集体越级上访等过激行为,其中中山村田公司涉嫌挪用业主预交的现代花园、碧涛花园办证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累计607.5445万元、涉嫌违规出售现代花园车库16个(需退还138.439万元)、拖欠国家税款4370万元、拖欠规划部门公建配套及超容费7.9531万元、拖欠现代花园建筑商工程款约1900万元,以上约累计7015.9835万元(涉案申请执行标的仅包括拖欠现代花园建筑商工程款约1900万元)。后经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现代花园、碧涛花园后三期先后纳入问题楼盘处理,并实行“拖欠税费与房产证办证问题分离”的办法,解决了部分业主的办证问题,但仍有部分业主(现代花园30户、碧涛花园后三期110户)因欠缺资料、部分单位被法院查封尚未办证。此外,村田花园也存在28宗未办产权证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作为合作开发商的中山村田公司与中山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严重分歧,销毁手上办证材料,拒绝为业主办证。虽经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但未得到解决。本院认为:中山村田公司开发的碧涛花园、现代花园、村田花园等楼盘虽已出售,但至今未完全为小业主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中山村田公司作为该楼盘的开发商,依法应当完善相关办证手续并为小业主办理所购房的产权证。特别是小业主办证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系列行政行为。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对破产清算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及如何向相关行政部门申办解决项目开发的上述遗留问题作出规定,中山村田公司所涉及的楼盘虽经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并就碧涛花园、现代花园在一定程度作出了可行的解决预案,但未就村田花园作出可行的解决预案,同时亦因中山村田公司前述各种原因未能完全解决,加之中山村田公司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房智明涉嫌挪用业主预交的巨额办证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被刑事立案追逃,其他股东亦无法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中山村田公司因资不抵债进行破产程序,客观上将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综上所述,赵建斌、陈丽娟、付英、傅华、吴思良对中山村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赵建斌、陈丽娟、付英、傅华、吴思良对中山村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国添审判员  黄小玲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倩婷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