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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伟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于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014年11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雄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撸九”的形式,组织王某、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等十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7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另查明,抽头渔利赃款人民币7000元,已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赵某甲、赵某乙、马某、亢某某、马某某、项某、金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邢某某、曹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扑克牌一副、麻将骰子四个,依法予以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李晓光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