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贾×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1,贾×2,贾×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3690号申请人贾×1,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人贾×2,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申请人贾×3,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受理了申请人贾×1、贾×2、贾×3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于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贾×4与肖××共有贾×1、贾×2两位子女。贾×3系贾×1之女,贾×2侄女。肖××于2008年3月12日去世,贾×4于2015年3月7日去世,其父母均已去世。贾××名下有坐落于北京市××区××镇××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一套。申请人贾×1、贾×2、贾×3因上述房产引发纠纷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经北京市马池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贾×4去世后坐落在北京市××区××镇××小区××号楼××层××单元××室的房产归申请人贾×1之女,贾×2之侄女贾×3所有。贾×1、贾×2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