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小孬与王保林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小孬,王保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小孬,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梅玲,鹤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林,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上诉人原小孬与被上诉人王保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小孬于2015年1月5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原小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