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耀西与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潘耀西,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代理人唐志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所住地:丹江口市和平路005号。法定代表人吕德斌,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熊治邦,丹江口市水产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李国太,男,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潘耀西不服被告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以下简称:丹江渔政站)渔政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决定告知书)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李国太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丹江渔政站已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告知书》与《均州路办事处张家沟鱼塘死鱼情况的调查结论》。原告潘耀西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耀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耀西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耀西负担。审判长薛金凤审判员李永昌人民陪审员汪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