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法来与姚建祥、郑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法来,姚建祥,郑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徐法来。被告:姚建祥。被告:郑连英。原告徐法来诉被告姚建祥、郑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法来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