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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艳楠与王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楠,王东,刘晓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楠,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男,1990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晓光,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上诉人赵艳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初字第0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艳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艳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艳楠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九元,由王东负担五百四十九元(已交纳);由赵艳楠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二元,由赵艳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