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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明淦与黄振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淦,黄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397-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淦。被执行人黄振敏。原告陈明淦与被告黄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振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3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