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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欧志杰、欧炳华等与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杰,欧炳华,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欧志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欧炳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梁成坚。申请执行人欧志杰、欧炳华与被执行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6号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