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崔某某,女,生于1981年7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崔某某。审判员 张宏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