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曾繁玉、李亚利、于嘉嘉与吴一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玉,李亚利,于嘉嘉,吴一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663-2号申请执行人曾繁玉,女,1994年9月4日生,汉族,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亚利,女,1994年1月6日生,汉族,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于嘉嘉,女,1993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一頔,男,1993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11级财政学1班学生,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曾繁玉、李亚利、于嘉嘉与吴一頔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一頔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繁玉、李亚利、于嘉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一頔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