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覃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本山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覃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某未按生效判决将儿子陆泓霖交给申请人覃某携带抚养。本院对被执行人陆某作多次动员未果后,对其进行了罚款,居于本案执行内容是人身,不宜强制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