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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钟桂植与符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植,符振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钟桂植,男,黎族,。被告符振坚,男,黎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桂植诉被告符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符振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桂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钟桂植负担。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