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钟桂植与符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植,符振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钟桂植,男,黎族,。被告符振坚,男,黎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桂植诉被告符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符振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桂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钟桂植负担。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