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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储柱清与肖云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储柱清,男,汉族。被告肖云富,男,汉族。原告储柱清诉被告肖云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柱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云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储柱清诉称:2012年10月我给被告肖云富工地制作铝合金门窗,肖云富欠我货款143996元。2014年上半年,龙王镇政府代扣50000元给我,下剩93996元至今不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肖云富立即给付。被告肖云富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肖云富在承包修建宁陕县太山庙镇长坪移民搬迁工程中,原告储柱清于2012年10月7日与被告肖云富的工程代理人雷阳明签订铝合金窗户安装承包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储柱清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负责为安置点房屋安装铝合金窗户。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被告肖云富的代工老板胡安华、梁远高向原告储柱清出具收款收据1份,载明工程欠款金额为143996元。2014年7月25日,梁远高向太山庙镇政府出具申请1份,请求太山庙镇政府拨付原告储柱清长坪移民安置点工程款143996元。此后,龙王镇政府在被告肖云富的总工程款中付给原告储柱清50000元,尚欠93996元至今未付。现被告肖云富去向不详。审理过程中,被告肖云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支持:原告储柱清的庭审陈述笔录与其提交法庭的收款收据、铝合金窗户安装承包合同、用户验收签字证明和申请相一致,经开庭审查,能够证实被告肖云富还应付给原告储柱清工程款93996元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原告储柱清为被告肖云富承包的长坪移民安置点安装铝合金窗户,经验收合格后,被告肖云富应当及时向原告储柱清结清工程款,久拖不付,其行为显属违约。原告储柱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云富给付原告储柱清工程款9399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肖云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家奎人民陪审员  孙文才人民陪审员  柯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