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玉华与邓国林,李平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华,邓国林,李平英,邓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14号原告何玉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国林,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平英,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相贵,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华与被告邓国林、李平英、邓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华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