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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玉华与邓国林,李平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华,邓国林,李平英,邓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14号原告何玉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国林,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平英,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相贵,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华与被告邓国林、李平英、邓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华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