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凡凤与殷健、迟先利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凤,殷健,迟先利,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3137号原告孟凡凤。被告殷健。被告迟先利。被告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凤与被告殷健、迟先利、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迟先利所有的在高密市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从勇处的债权39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迟先利在高密市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从勇处所有的债权3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