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生、张俊生与被告山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张文生,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维毓,男,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俊生,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维毓,男,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22538381-5。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原告张文生、张俊生与被告山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生、张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文生、张俊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