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良西诉被告彭期彬、李和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西,彭期彬,李和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良西,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彭期彬,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和军,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西诉被告彭期彬、李和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西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西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良西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戴 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