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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谭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议,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次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议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银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谭议在垫江县城陵园路137号巷道处,盗走被害人瞿某某停放的白色珠峰牌小龟王电动二轮摩托车1辆,后将所盗摩托车变卖给肖某某获赃款1500元。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04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议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卖车协议、购车凭证、证人肖某某、岳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谭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议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谭议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麒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