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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审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蔡县计生委与徐伟锋、李艳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锋、李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198号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典,职务,主任。被申请人徐伟锋、李艳云。住上蔡县东洪镇南徐村。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徐伟锋、李艳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64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64号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刘惠民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