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袁明新与何国萍、何国珍、林志权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新,何国萍,何国珍,林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683号申请执行人袁明新,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号之****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3********。被执行人何国萍,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9********。被执行人何国珍,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4********。被执行人林志权,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石城镇龟鹿窝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71972********。关于袁明新与何国萍、何国珍、林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92107.6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282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国萍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8号楼3座203房(房产证号为02002279**))。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主动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本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国萍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8号楼3座203房(房产证号为0200227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