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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联超、俞达理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某,董某某,俞某某,杨某某,许枝青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2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俞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农民。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3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枝青,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10日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俞某某、杨某某、申某、许枝青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枝青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申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一鸣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王英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