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超奇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周巷镇力锋农机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8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邹燕萍。被执行人:慈溪市超奇五金配件厂。经营者:周力锋。被执行人:慈溪市周���镇力锋农机配件厂。经营者:潘爱忠。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慈溪市超奇五金配件厂、慈溪市周巷镇力锋农机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762800及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10305元、执行费200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