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马顺利、原雪雪、马知悦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民委员会,马顺利,原雪雪,马知悦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法定代表人张善芳,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顺利,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雪雪,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知悦,住址同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新友,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乔谢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马顺利、原雪雪、马知悦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马顺利、原雪雪、马知悦于2014年8月29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谢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27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乔谢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乔谢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审判长 梁国兴审判员 郭中伟审判员 路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