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根苗与陈旭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根苗,陈旭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葛根苗。被执行人:陈旭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旭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旭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旭初所有的银行存款224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