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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根苗与陈旭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根苗,陈旭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葛根苗。被执行人:陈旭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旭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旭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旭初所有的银行存款224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