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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晓晓与沃尔玛深国百货有限公司廊坊市朝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晓,沃尔玛深国百货有限公司廊坊市朝阳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田晓晓,无业。被告沃尔玛深国百货有限公司廊坊市朝阳分店。负责人陈世能,职务经理。住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11号新朝阳购物中心一、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晓与被告沃尔玛深国百货有限公司廊坊市朝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田晓晓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