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左德辉与左家胜、左长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德辉,左家胜,左长佳,林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左德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39。委托代理人冯国良,广东华法(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家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31。被告左长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18。被告林桂玲,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5424。原告左���辉与被告左家胜、左长佳、林桂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左德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家胜、左长佳、林桂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德辉诉称,被告左家胜、左长佳为父子关系,被告左家胜、林桂玲为夫妻关系。被告左家胜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0月8日向我借款60万元,约定借期从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4月10日止。被告左家胜收到我的借款后,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并按手指模确认。借款到期后,我同意被告左家胜将借款延期的要求,于2014年10月10日续签了借款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左长佳自愿为被告左家胜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手指模确认,同时,被告左长佳收回了原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出具了《借款确认书》,确认欠我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法,并承诺尽快归还。但我多次追收,两被告均拖延不还借款。被告林桂玲是被告左家胜的妻子,应负连带还款的责任。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在2015年4月30日前为24000元,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计至清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左家胜、左长佳、林桂玲没有答辩。原告左德辉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左家胜、左长佳为父子关系,被告左家胜、林桂玲为夫妻关系。2.借款合同、顺德农商银行业务受理单���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左德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左长佳作为担保人承担借款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鹂丰海绵厂于2013年10月8日将50万元款项转账到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其余1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3.借款确认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左家胜、左长佳在2015年4月30日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4000元,约定从2015年5月1日按月利息1.5%支付利息至还清止,两被告对60万元的款项构成作出确认,由2013年10月8日支付给被告一的现金10万元、2013年10月8日转账的50万元构成。被告左家胜、左长佳、林桂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左家胜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支付利息,被告左家胜应当承担依约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左长佳作为被告左家胜的借款担保人,应负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林桂玲与被告左家胜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林桂玲应对左家胜的借款负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有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没有超出法律保护的范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家胜、林桂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左德辉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2015年4月30日前为24000元,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二、被告左长佳对被告左家胜、林桂玲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左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6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0元,合共5285元,由被告左家胜、左长佳、林桂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佳宇